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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保健食品以提取物為原料的產品申請材料要求 1配方、*及功能要求 原料提取物的生產工藝、物質基礎、食用方法和食用量等,應與科學依據相符。提取物經精制、提純、水解等工藝生產,與原材料或水、乙醇提取等傳統工藝生產的提取物相比,其化學成分組成、含量等內在質量發生明顯改變的,應按新原料的要求提供*性評估材料。 2 產品技術要求 2.1提取物質量要求 (1)提取物質量要求應選擇與產品申報功能相關
保健食品中營養素補充劑原料目錄使用要求 1.原料(化合物)應用 (1)在確保備案營養素補充劑產品食用*、對人體不產生任何健康危害、達到補充營養素預期效果的前提下,目錄中的化合物(原料)可以根據需要進行復配,復配營養素補充劑需合理選擇、嚴格控制工藝條件,避免化合物間發生化學反應、產生實質性變化。 (2)備案營養素補充劑產品所用化合物,必須符合原料目錄要求。使用原料目錄范圍以外的化合物的,需按照《保
中國FDA目前沒有對“**化妝品”定義,國外“**化妝品”的概念從**農業延伸而來,前提同樣要求其產品所含的植物成分必須源自“**植物”,即在未受過任何有毒物質、轉基因成分和重金屬污染的環境下,不用化學合成肥料、農藥、殺蟲劑,抗生素及生長調節劑種植所得的農作物,而在后續產品加工中,**任何人工香料、色素及石油化學產品成分,所添加的防腐劑及表面活性劑都必須受到嚴格限制,而且制造過程中不能使用動物
保健食品技術轉讓產品注冊---申報資料具體要求 技術轉讓產品注冊申請申報資料具體要求 (一)所有申報資料均應加蓋轉讓方和受讓方印章。 (二)轉讓方與受讓方簽訂的技術轉讓合同中應包含以下內容: 1、轉讓方將轉讓產品的配方、生產工藝、質量標準及與產品生產有關的全部技術資料全權轉讓給受讓方,并指導受讓方生產出連續三批的合格產品。 2、轉讓方應承諾不再生產和銷售該產品。 (三)技術轉讓合同應清晰、完整,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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