詞條
詞條說明
化妝品備案資料中,配方是基礎中的基礎,應遵循真實性、科學性、政策性、完整性,否則一切申報工作都是鏡花水月。進口非特殊用途化妝品備案資料檢查工作應當符合《化妝品衛生監督條例》及相關的法律法規、標準規范的要求,依據有關規定,按照風險評估原則,在科學的基礎上進行。北京天健華成**投資顧問有限公司化妝品注冊部特別提醒,備案申報資料應當真實、合法,符合《化妝品監督管理條例》及NMPA關于化妝品備案注冊等相關
1、問:通用名使用具體原料名稱或者表明原料類別的詞匯的,是否需要勾選特定宣稱(原料功效)?答:需要,使用動物、植物或者礦物等名稱描述產品的香型、顏色或者形狀的除外。根據《化妝品標簽管理辦法》*八條,通用名使用具體原料名稱或者表明原料類別的詞匯的,應當與產品配方成分相符,且該原料在產品中產生的功效作用應當與產品功效宣稱相符;《化妝品功效宣稱評價規范》*十一條,通過宣稱原料的功效進行產品功效宣稱的,應
答:在選擇保健食品劑型和確定規格時,申請人應根據配方組成、食用方法、適宜人群等,對原輔料的理化性質、生物學特性、劑型選擇的必要性和合理性等進行綜合分析論證,充分闡述劑型選擇和規格確定的科學性、合理性。同時,對于同一產品,原則上不得制成兩種劑型或分別成型。崩解、溶散等物質釋放方式異于一般片劑、膠囊、顆粒、粉劑、口服液等的特殊劑型,應有充足的科學依據作支持。以舌下吸收的劑型、噴霧劑等不得作為保健食品劑
牙膏的定義是什么?答:根據《牙膏監督管理辦法》*三條規定,牙膏是指以摩擦的方式,施用于人體牙齒表面,以清潔為主要目的的膏狀產品。該定義重申了牙膏的作用方式是輔助摩擦,作用部位為牙齒表面,使用目的主要是清潔,與人們日常對牙膏產品的認識基本保持一致。從該定義可以看出,《辦法》中對于牙膏產品的物質性狀進行了限定,須是“膏狀”,牙粉、潔牙凝膠、漱口水以及其他口腔護理產品等不屬于牙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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