詞條
詞條說明
海商*案件訴訟時效是如何規定的?1、*257條就海上貨物運輸向承運人要求賠償的請求權,時效期間為1年,自承運人交付或者應當交付貨物之日起計算;在時效期間內或者時效期間屆滿后,被認定為負有責任的人向*三人提起追償請求的,時效期間為90日,自追償請求人解決原賠償請求之日起或者收到受理對其本人提起訴訟的*的起訴狀副本之日起計算。有關航次租船合同的請求權,時效期間為2年,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之
*賠償責任限制,是海商法中特有的并區別于民法損害賠償的一項特殊法律制度,指因從事航運或與之有關的船舶因船長、船員的行為或其他原因,發生海損事故造成人命和財產的重大損失時,責任主體依法在一定限額內予以賠償的法律制度。主體資格的認定:是否具有主體資格是申請*賠償責任限制首先要考慮的問題。1957年《船舶所有人責任限制公約》*6條規定,責任限制主體包括兩類人:第一類為船舶所有人、承租人、管理人和經營
申請撤銷裁決的期限是指當事人申請撤銷仲裁裁決的一定期間。這對于當事人特別是原來的敗訴方而言,是一個非常重要的問題。*海商律師提醒:當事人如不按期提起撤銷裁決的申請,則是權利的怠慢者,法律也無保護的必要。因此,大多數國家都對此問題進行了規定和限制。一般而言,這種申請應當在裁決公布后一個很短的期限內提出,但對于這種期限,各國的規定有所不同。一般為3個月。例如,瑞典法律規定,當事人應在收到裁決書之日起
重慶市港航管理局成立于2000年8月,為重慶市*直屬的承擔全市水上交通運輸行業行政管理職能的副廳級事業單位,同時掛“重慶市地方*局”、“重慶市船舶檢驗局”的牌子,實行三塊牌子,一套班子,統一定編,合署辦公。重慶市港航管理局的主要職責包括:(一)參與港口、地方航道、水路運輸、水上交通安全,船舶(含漁船)檢驗、地方*相關政策、制度、技術標準起草和監督實施工作。承擔行業發展研究,以及有關規劃編制
公司名: 上海市協力(重慶)律師事務所
聯系人: 陳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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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址: 重慶江北江北嘴國金中心1號樓9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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