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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區分作為與不作為的標準,有規范說、身體動靜說、能量說、因果關系說、社會意義說、較終原因說、非難重點說、法益狀態說、風險說、介入說等各種學說。 一、規范說 違反禁止規范的是作為,而違反命令規范的是不作為。問題是,我們并不能對刑法規范簡單地進行禁止規范與命令規范的劃分。例如,如果認為我國關于故意殺人罪的罪刑規范為禁止性規范,則沒有不作為故意殺人罪成立的余地。這顯然不利于保護法益。 二、身體動靜說
刑法中危險犯的概念及其是如何分類一、 ?概念危險犯是法益侵害結果中的一種,所以我們先說一下刑法構成要件中的侵害結果。結果即是實行行為給刑法所保護的法益所造成的現實侵害結果或者現實危險狀態。這里的危險狀態也就是我們所說的危險犯所造成的結果。在大陸法系的通說認為結果是對法益的侵害或者侵害的危險。所以從結果出發犯罪類型就可以分為了侵害犯和危險犯兩種。以對于法益造成的現實侵害為處罰依據的為侵害犯
刑事案件的追訴期是多久**內容:刑事案件的追訴期也即追訴時效,一般根據犯罪分子所判的zui高刑罰來確定,過了追訴時效不再追究其刑事責任,但有些情況將不受追訴時效的限制,以下就由小編為你詳細介紹。我國《刑法》中的時效,是追訴時效,指對犯罪分子追究刑事責任的有效期限。在此期限內,**機關有權追究犯罪人的刑事責任。追訴期限的具體規定為:(1)法定zui高刑為不滿5年有期徒刑的,追訴期限為5年。(2)法定
問:我有一個農村的親戚跟他的鄰居因生活的瑣事,發生斗毆。事后被派出所給帶走了,說要拘留幾天。我想咨詢一下,他們會不會因打架被判刑呢?據說兩個人都沒什么嚴重外傷,就是因種地一點小事起摩擦。 答:一般情況下,只要觸犯了刑法,就要追究刑事責任。但也并非只要觸犯了刑法就都要追究刑事責任。在以下幾種情況下,雖然行為人實施了刑法上所禁止的行為,也不追究刑事責任;已經追究的,應當撤銷案件,或者不起訴,或者終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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