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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中國食品藥品網2019年9月10日,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發布《化妝品注冊和備案檢驗工作規范》(以下簡稱《規范》),著力解決化妝品注冊和備案檢驗資源分配不均,重認定*、輕事后監管等化妝品注冊備案檢驗工作弊端。《規范》于發布之日起正式實施。新《規范》帶來哪些變化?本文將進行簡單分析。注冊備案檢驗機構管理變化原由國家藥品監管部門對化妝品行政許可檢驗機構的資格進行認定,現改為**化妝品領域的檢驗檢測
1.申報企業應根據兒童的特點,對兒童化妝品所使用原料進行*性風險評估。 2.應結合產品的使用方式(如用后是否沖洗),加強對配方中使用香精、乙醇等**溶劑、陽離子面活性劑以及透皮促進劑等原料的兒童化妝品的*性風險評估。 3.兒童產品應符合《化妝品行政許可申報受理規定》和《兒童化妝品申報與審評指南》規定。兒童用化妝品的申報資料可以放在該項,應包括基于*性考慮的配方設計原則(含配方整體分析報告)、
1 調整化妝品定義新《條例》對化妝品定義調整不大,依然是滿足使用方式、作用部位和使用目的三個方面限制要求的日用化學工業產品,其中在使用目的上,新《條例》借鑒了歐盟、美國、日本等對于化妝品定義的表述,將“美容”改為“美化”,增加了“保護”,刪除了“*不良氣味、護膚”。原《條例》中的“美容”一詞可能會讓消費者與醫美等概念相關聯,進而產生誤解。新《條例》所用的“美化”一詞不僅準確描述了化妝品對人體表面
注:本文來源于化妝品論壇、化妝品行業網等,供行業伙伴參考了解!具體內容以實際為主!一類問題一、產品不屬于化妝品定義范疇(一)使用目的不屬于化妝品定義,如1、宣稱“促進解決眼圈眼袋”、“助眠,聞嗅放松,配合刮痧板,噴灑于睡衣和床品上”/(SLEEP WITHOUT ANXIETY COMBINATIO)、“淋巴排毒、腹股溝、大腿內側”;2、宣傳醫療作用的,如包裝圖示為中醫問診等;3、宣傳抗菌抑菌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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