詞條
詞條說明
婚姻法規定,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或人民*請求撤銷該婚姻。受脅迫的一方撤銷婚姻的請求,應當自結婚登記之日起一年內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脅迫”,是指行為人以給另一方當事人或者其近親屬的生命、身體健康、名譽、財產等方面造成損害為要挾,迫使另一方當事人違背真實意愿結婚的情況。因受脅迫而請求撤銷婚姻的,只能是受脅迫一
1、離婚訴訟的當事人申請保全夫妻共同財產,是否應提供擔保? 答:應否提供擔任以及數額由*視具體案情處理。 2、“私房錢”屬夫妻個人財產還是夫妻共同財產? 答:婚姻當事人間未訂立關于“私房錢”的約定或約定不明、或無效,適用法定夫妻財產制,即認定為共同財產。 3、離婚案件中,以男方名義購買的房改房,能否判歸女方所有? 答:區分情況: (一) 公民以市場價和成本價購買的房改房:夫妻一方在婚前以個人財
廣東鑫涌律師事務所點評: 問題三:員工不勝任現有工作崗位,可否隨意調崗? 不勝任工作是企業調崗的常見理由,根據《勞動合同法》*四十條的規定,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用人單位提**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本條間接規定了在員工不勝任現有崗位的前提下企業有單方調崗的權利。 但該單方調崗的權利也不是不受任何約束
2012年4月28日**發布了重新修訂的《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以下統稱《特別規定》),與1988年**發布的《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以下統稱《規定》)相比,《特別規定》具有以下六大亮點。 廣東鑫涌律師事務所點評: 亮點一:適用范圍的規定較加準確,體現了時代的特點。 2012年《特別規定》*二條規定“*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地區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個體經濟組織以及其他組織等用人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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